工业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5日
物资部〔1992〕物综字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参与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期货交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依法组织生产资料期货交易的场所,是非营利性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建立交易所必须符合办所条件和经物资部审核批准。
第三条 交易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第二章 交易所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必须由地方政府的流通、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主办。
(一)地方政府物资流通管理部门或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交易品种应符合以下要求:1.价格波动大;2.品种规格单一,质量标准宜于统一;3.具有大量现货交易;4.拥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
(五)具有适宜的场地、良好的通讯设施和交易操作系统;
(七)提出详细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运行方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物资部是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机关,行使下列权力:
第七条 物资部会同有关部门、所在地政府和主办者共同组成交易所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交易所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投资各方组成,是负责交易所运营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第十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监事会和各种专业委员会,监督、检查交易所运行情况。监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或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港、澳、台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会员资格的外国企业,须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报物资部审核批准。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具有会员资格,再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可根据交易所章程规定享受权力,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出市代表在交易所签订的合约,经交易所鉴证后受本办法的保护。
第五章 交易规则
(六)交易所应保存每个交易日的交易记录,对交易所管理委员会和物资部公开,并接受其检查。
(二)会员进行代理交易,必须如实记录客户指令,及时指示其出市代表执行,并保存每日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会员从事代理业务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佣金和保证金,自营业务帐务与代理业务帐务必须分设。
(四)会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客户指令内容,也不得将客户指令以外的内容(如企业名称等)告知其出市代表。
第六章 价格、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品种和市场情况决定每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成交的合约,在交易所的指定的仓库或认可的地点进行交割。交易所公告不同期限合约的交割日期。
第七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有行政和经济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执行监督、仲裁、处罚职责,可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五)对违章交易的会员,按“交易所章程”、“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直接、间接参加交易所交易的人,有权对交易所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向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或物资部举报。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交易所规则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设立的所有工业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条 各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管理规则、实施细则,报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并报物资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