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转《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转《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
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计原[1987]1469号 1987年8月29日)


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原则同意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制定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转发。请按此执行。
  附件1: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和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是国家为保证黄金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拨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和建设,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由中国黄金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安排,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备案。
  第四条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黄金矿山部分
  1.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用作黄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安排(包括归还到期的银行贷款),主要返回地方使用。
  2.百分之十五由省(区)黄金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根据各省(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省、地(市)、县黄金管理部门的分配比例,除用于必要的公用性开支外(应经地方财政、银行部门核定),绝大部分应用于地方黄金生产发展(包括归还到期银行贷款)。
  3.百分之五作为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的贴息以及新开发省(区)黄金管理部门的筹建,开发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扶植和治理污染重大项目的补助等。由黄金总公司掌握使用。
  4.黄金总公司的公用性开支。包括机关经费、外事经费、部分教育经费与科研经费、黄金部队工交事业费、直属企事业单位部分设备储备款、流动资金、按规定的奖励基金等。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逐年核定,黄金总公司掌握使用。
  二、有色伴生金部分
  1.百分之八十作为伴生金固定资产投资,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安排(包括归还到期银行贷款),返回地方使用。
  2.百分之十五由各省(区)伴生金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省、地(市)、县有色伴生金管理部门分配的比例,主要用于发展伴生金的小型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归还到期银行贷款)。各省(区)内的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那部分应主要返回直属企业,用于有色伴生金的生产发展。
  3.百分之五用于伴生金的科研经费的补助、建设前期工作、直属企业的部分流动资金以及按规定的奖励基金等。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使用。
  第五条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办法
  一、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滚动使用,先期暂实行无偿使用,即只还本,不付息。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黄金年度生产计划,由中国黄金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编制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计划。除根据第四条中确定的由黄金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使用和地方自行安排的部分外,其余均按国家确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下达省(区)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指标。
  三、黄金矿山部分,应在有条件的省(区)实行黄金生产和建设投入产出总承包(同时,实行地质储量承包),由承包的省(区)包建设规模、建成生产能力和生产产量,发包的黄金总公司保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投资规模。
  拟实行总承包的省(区)应向国家计委提出总承包方案报告,先由黄金总公司在国家确定的黄金工业固定投资规模内,统一平衡,对承包省提出的建设项目,按项目的建设条件和经济效益,采取择优安排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计委批准后,由黄金总公司与承包省(区)法人单位(目前由省黄金工作领导小组代理)签订投入产生承包协议,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承包协议内的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增减时,可由承包省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黄金总公司不再增加投资和规模。
  黄金总公司根据全国黄金年度固定投资计划,相应调整承包省(区)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计划,承包省(区)在此资金计划范围内,可不受第四条安排比例的限制,进行自主安排。限额以上的项目安排,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色伴生金部分也可参照黄金矿山实行投入产出承包的办法,逐步推行。
  五、鉴于有色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即部分有色矿中,金银共生,因此,在安排黄金生产开发基金使用时,可以将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捆起来使用。
  六、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有偿使用的部分,由银行负责收回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本息,其中百分之七十仍返回各省(区)的黄金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由黄金总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用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和建设。
  第六条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管理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黄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负责发放和收回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本息。目前,暂由中国黄金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代理。
  二、根据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计划,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省黄金公司、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与人民银行分行共同核实无误的《收兑厂矿金月报》,按月拨付黄金生产开发基金。
  三、参照基本建设豁免贷款本息的有关规定,对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科研项目、学校和事业性机构的行政经费开支以及救灾等项目,每年由黄金总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审查,予以全部或部分豁免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本息,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纳入年度黄金开发基金计划。
  四、列入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借款手续,在县一级人民银行分行建立营业部前,暂由地方黄金及伴生金管理部门代理。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合同法规定与有关方面签定借款合同。
  六、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与还款期,一般不超过十年。建设期应根据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期限确定,还款期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确定。
  个别建设期特别长的项目,借款期限应经有关方面审查来批准。
  七、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先还银行贷款,后还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原则,根据国家关于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凡项目属建设条件发生较大非人为性的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等),使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的,或建成投产后,并非由于经营管理等人为因素,而盈利太低的;以及建设前期工作项目被撤消,归还借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豁免借款的要求,由当地银行核实出具证明,经黄金总公司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可以豁免部分或全部借款。
  九、黄金总公司和有色总公司的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决算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编报,并抄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备案。省(区)的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决算分别向黄金总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编报,抄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十、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接受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黄金生产开发基金使用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必要时,银行有权停拨借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在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不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试行)为准。本实施细则(试行)在实行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的解释权,属中国黄金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附件2: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和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是国家为保证白银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拨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白银生产和建设,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管理,商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安排,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第四条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使用范围
  1.百分之七十用作发展白银固定资产投资,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安排(包括归还到期银行贷款),主要返回地方使用(包括直属项目)。
  2.百分之十五由各省(区)白银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省、地(市)、县白银管理部门分配比例,主要用于发展地方白银的生产和建设(包括归还到期行贷款)。各省(区)内的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那一部分应主要返回直属企业,用于白银生产发展。
  3.百分之十作为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用于加快白银的地质工作。在国家地质勘探计划以外,用于加快白银地质储量补探工作(包括生产矿山)。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方法另定。
  4.百分之五用于白银的科研经费的补助、建设前期工作、直属企业的部分流动资金以及按规定的奖励基金等。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使用。
  第五条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办法
  一、白银生产开发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滚动使用,先期暂实行无息有偿使用,即只还本,不付息。
  二、根据全国白银年度生产计划,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编制年度白银生产开发基金计划。除根据第四条确定的由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使用和地方自行安排的部分外,其余均按国家确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下达省(区)白银生产开发基金指标。
  三、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可参照黄金矿山实行投入产出承包的办法,对有条件的省(区)逐步推行。凡黄金矿山实行承包所享受的优惠条件,也适用于白银承包。
  四、鉴于有色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即部分有色矿中,金银共生,因此,在安排开发基金使用时,可以将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捆起来使用。
  五、白银生产开发基金有偿使用的部分,由银行负责收回其本息,其中百分之七十仍返回各省(区)白银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用于加快发展白银生产和建设。
  第六条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管理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科目,负责发放和收回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本息。目前,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代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生产月报》按月拨付白银生产开发基金。年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年白银收购量,进行决算。
  三、列入年度白银生产开发基金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借款手续,在县一级人民银行分行建立营业部前,暂由地方白银管理部门代理。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合同法规定与有关方面签订借款合同。
  五、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与还款期,一般不超过十年。建设期应根据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期限规定,还款期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确定。
  六、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先还银行贷款,后还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原则,按国家关于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凡项目建设条件发生较大非人为性的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等),使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的,或建成投产后,并非由于经营管理等人为因素,而盈利太低的;以及建设前期工作项目被撤消的,归还借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豁免借款的要求,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实出具证明,经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可以豁免部分或全部借款。
  八、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年度白银生产开发基金决算向中国人民银行编报,并抄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备案。省(区)的年度白银生产开发基金决算向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编报,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九、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接受各级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白银生产开发基金使用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必要时,银行有权停拨借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在此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不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试行)为准。本实施细则(试行)在实行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的解释权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