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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所属煤矿安全监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所属煤矿安全监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事登函〔2005〕4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监察事业单位应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但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事业单位数量较多、分布较广,为方便这些单位申办登记,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三、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已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了登记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继续有效。申请变更登记或年检时,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以上授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并换领新证书。申请注销登记时,尚未换领新证书的,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已换领新证书的,到该证书的颁发机关办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切实做好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