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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内务部(已变更)
公布年份:
1951.03.09
施行日期:
1951.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1951年3月9日)
各地计算灾情深度,标准不一,有碍对灾情之统一认识和正确掌握。经本月八日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收成三成以下为重灾,六成以下为轻灾,全年灾情按全年正产物收成统一计算。”今后有灾地区民政、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应一律按此标准计算灾情。以前中央内务、财政两部所定灾情标准,不再引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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