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6〕598号
- 公布年份:2016.11.12
- 施行日期:2016.11.1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6〕598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履行好《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部海事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见《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1),其中国际航行船舶船上厨师和船上医生的配员要求自2016年11月12日起实施;国际航行船舶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的配员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自2016年11月12日起,启用新版证书,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见附件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04版)》停止使用。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航运企业,并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附件:1.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
2016年11月12日
附件1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 板 部 | |||||||||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一 般 船 舶 | 3000总吨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3人(国际航行船舶配备高级值班水手2人,值班水手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3人(国际航行船舶配备高级值班水手2人,值班水手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 |||||||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及值班水手1人。 | |||||||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 |||||||
未满100总吨 |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 |||||||
客
船 | 500总吨及以上 | (1)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3人(国际航行船舶配备高级值班水手2人,值班水手1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 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同上。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 |||||||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 同上。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 | |||||||
未满100总吨 | 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同上。 | 限白天航行。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 |||||||
拖
轮 | 海 上 | 3000千瓦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 |||||
3000千瓦以下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
港 内 | 750千瓦及以上 | 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 |||||||
未满750千瓦 | 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 | ||||||||
轮 机 部 | |||||||||
所
有
船
舶 | 航区和总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海
上 | 300O千瓦及以上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3人(国际航行船舶配备高级值班机工1人,值班机工2人)。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4)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 ||||||
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O千瓦 | 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2人(国际航行船舶配备高级值班机工1人,值班机工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三管轮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 |||||||
22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750千瓦 | 轮机长、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 | 轮机员1人,值班机工(自动化机舱、BRC半自动化机舱及机驾合一可减免)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 | |||||||
未满75千瓦 | 值班机工 (机驾合一的免) 1人。 | ||||||||
港 内 | 二管轮、三管轮(或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的免)。 | 未满750千瓦,可减免二管轮1人;未满75千瓦,可再减免三管轮(或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值班机工1人。 | |||||||
客 运 部 | |||||||||
客 船 |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
注:1.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2.在船上担任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职务的船员须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3.实际配员超过 10 人(含 10 人)的国际航行船舶,应至少额外配备一名船上厨师;
4.载员100 人及以上且航行时间在3天以上国际航行船舶须配备医生1名;
5.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6.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7.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8.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9.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10.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11.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 员或驾机员1名。
附件2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Ⅴ/14条规定签发。
船舶识别号:
船 名 | 船舶登记号码 | 船籍港 | 呼 号 | IMO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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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总 吨 | 主机功率 | 机舱自动化程度 | 载客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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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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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船航行时,船舶配员只要不低于以下表中所列出的数目、等级,即符合安全配员的要求。
级别/职务 | 证 书 (STCW规定) | 人 数 | 级别/职务 | 证 书 (STCW规定) | 人 数 |
船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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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 机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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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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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管 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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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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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管 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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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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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管 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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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驾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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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 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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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值班水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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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值班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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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班 水 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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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 班 机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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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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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电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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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GMDSS限用操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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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子 技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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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DSS通用操作员 |
| 一名专职或两名兼职操作员 | 专职GMDSS无线电电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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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要求或条件: 1.对于实际配员超过10人(含10人)的船舶,应额外配备至少1名合格的船上厨师; 2.载员100人及以上且连续航行时间在3天以上国际航行船舶须配备医生1名。 |
本证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发证机关: 签发日期:
(注:此证书适用国际航行船舶)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MUN SAFE MANNING CERTIFICATE
Issued under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Minimun safe Manning of 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Ⅴ/14,as amended.
Identification No.
Name of Ship | Registration No. | Port of Registry | Call Sign | IMO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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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of Ship | Gross Tonnage | Main Propulsion Power(KW) | Automation of Engine | Seating Capac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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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ing ar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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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ship named in this document is considered to be safely manned if, when it proceeds to sea, it carries not less than the number and grades/capacities of personnel specified in the table below.
Grade/Capacity | Certificate acc. To STCW Reg. | Number of Person(s) | Grade/Capacity | Certificate acc. To STCW Reg. | Number of Person(s) |
Mas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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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ef Engineer Offi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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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f M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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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ond Engineer Offi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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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ond offi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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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rd Engineer Offi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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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 offi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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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th Engineer Offi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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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ers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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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gine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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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k A.B Ra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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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gine-room A.B Ra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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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igation watch Ra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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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gine-room watch Ra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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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enger service Personn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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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ectro-technical Offic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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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xclusive GMDSS Restricted Opera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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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ectro-technical Ra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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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DSS general Operator |
| One Exclusive Operator or two Non-Exclusive operatiors | Exclusive GMDSS Radioelectronic opera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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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quirements or conditions, if any: 1.Ships operating with a prescribed manning of ten(10) or more persons shall carry a fully qualified cook; 2.ships carrying 100 or more persons and ordinary engaged on international voyages of more than 3 days duration shall carry a qualified medical doctor; |
This document is valid from to
Issued by: Date of Issued: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沿海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签发。
船舶识别号:
船 名 | 船舶登记号码 | 船籍港 | 呼 号 | IMO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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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总 吨 | 主机功率 | 机舱自动化程度 | 载客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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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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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船航行时,船舶配员只要不低于以下表中所列出的数目、等级,即符合安全配员的要求。
级别/职务 | 证 书 (STCW规定) | 人 数 | 级别/职务 | 证 书 (STCW规定) | 人 数 |
船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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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 机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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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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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管 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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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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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管 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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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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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管 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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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驾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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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 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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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班 水 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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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 班 机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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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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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GMDSS限用操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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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DSS通用操作员 |
| 一名专职或两名兼职操作员 | 专职GMDSS无线电电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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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要求或条件: |
本证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发证机关: 签发日期:
(注:此证书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